自訴案件之所謂「同一案件」應指被告同一、犯罪事實同一。所謂犯罪事實同一,學說林立。實務見解則非主張罪名或犯罪之構成要件完全同一,亦非主張全部事實均需一致,多採「基本社會事實同一說」或「兼顧訴之目的與侵害性行為內容同一說」,視自訴人請求確定其具有侵害性之社會事實是否同一,以經自訴人擇為訴訟客體之基本社會事實關係為準。且無論係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而刑法所定之想像競合犯係裁判上一罪,其一部分犯罪事實已經合法提起自訴者,效力及於全部,如就其他部分重行起訴,於前案實體判決確定前,後案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