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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12 (2016:1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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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妨害自由——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87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法第15條不純正不作為犯)所稱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並非課予杜絕所有可能發生一切犯罪結果之絕對責任,仍應以依日常生活經驗有預見可能,且於事實上具防止避免之可能性為前提,亦即須以該結果之發生,係可歸責於防止義務人故意或過失之不作為為其意思責任要件,方得分別論以故意犯或過失犯,否則不能令負刑事責任,始符合歸責原則。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12 (2016:1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因人口販運罪之妨害風化——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殺人未遂——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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