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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11 (2016:1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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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銀行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52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以被害人係銀行,且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為犯罪構成要件,係一般詐欺罪之特別規定,考其立法目的係為嚴懲對銀行施詐且犯罪所得龐大之重大詐欺行為,以維金融秩序。如其(多次)詐欺行為之刑罰權係屬單一(如接續犯或舊法之連續犯),對金融秩序所生危害,與以一詐欺行為取得者,並無二致,其犯罪所得金額自應合併各次施用詐術所得計算。另該條項所謂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而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以及前項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在內。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11 (2016: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銀行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傷害致重傷——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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