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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11 (2016:1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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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銀行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9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而該條所規定之違法性錯誤之情形,採責任理論,亦即依違法性錯誤之情節,區分為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應免除其刑事責任,而阻卻犯罪之成立,至非屬無法避免者,則不能阻卻犯罪成立,僅得按其情節減輕其刑之不同法律效果。又法律頒布,人民即有知法守法義務;是否可以避免,行為人有類如民法上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可擅自判斷,任作主張。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11 (2016: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共危險——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銀行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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