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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10 (2016:10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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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861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被告祇須在偵查及審判階段各有一次以上之自白,不論該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其後有否翻異,即得認有該條項之適用,不以始終承認為必要。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10 (2016:10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818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8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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