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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10 (2016:10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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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偽造有價證券聲請再審——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80條定有明文。審理之法官,綜合個案情節,本於法律確信作出判斷,除其法律見解應受最高法院判例之拘束外,並不受何拘束,是以各承辦法官依據不同案件,作出不同判斷,其見解並不當然受其他法官之拘束。前揭民事判決乃該案承審法官就另案所為之判決,法官既得依據法律表示見解而為獨立審判,自難認屬新證據而得為再審之理由。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10 (2016:10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證券交易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871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偽造文書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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