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誣告罪,除必須申告人所訴的事實,具有不真的客觀情形外,還須有明知非真而故意虛構,誣陷被訴人的主觀犯意,才能成立。若純因不懂法律,出於誤解,或懷疑事實,為求釐清而申告,縱然事後查明無何不法,尚無因此反坐誣告的餘地。至於申告人主觀上是否存有虛捏事實的故意,除考量申告者個人的法律素養和對於事理的認知能力外,並應依申告時一般社會通識、理解,作為判斷標準。具體舉例而言,雖然申告的主要目的,是一般所謂的「以刑逼民」,欲利用刑事提控作手段,獲致民事和解的效果,倘就此手段的採取,尚非全然無因,不悖離國民日常生活合理經驗,即難逕謂憑空虛構,課以誣告罪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