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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9 (2016:9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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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763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第二審認定上訴人犯罪之事實,與第一審所認定者不同,即屬上訴有理由,固應將第一審判決撤銷改判,不能仍予維持而駁回其上訴。然所謂第二審認定犯罪之事實,與第一審所認定不同,應將第一審判決撤銷改判,係指與適用法律有關之犯罪構成要件之基本犯罪事實有所變更、擴大或減縮者而言。至若與基本犯罪事實無關之事項,縱有不同之記述,亦不發生事實認定不同之問題。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9 (2016:9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678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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