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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9 (2016:9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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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678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審判期日之傳票,既已合法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又未能釋明該次有如何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庭之正當理由,而其所稱因工作關係云云,依社會通常觀念,難認係不能到庭之正當原因,原審認其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而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自不能任意指為違法。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9 (2016:9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91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7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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