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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962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前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故犯罪行為人應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未發覺其犯罪事實之前自首犯罪,且接受裁判,兩項要件兼備,始有此自首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6 (2016:6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殺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6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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