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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6 (2016:6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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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數罪併罰如何定其應執行刑,屬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是一裁判或數裁判各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分別定其執行刑,但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僅其執行刑之刑度,不得違反上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而已。」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6 (2016:6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185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9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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