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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4 (2016:4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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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600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係為保護公眾往來交通上之安全而設,以損壞、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為要件。所謂陸路,係指可供公眾往來之陸路(即道路)而言。該罪採具體危險說,祇須所使用之損壞、壅塞行為或其他方法,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已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4 (2016: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貪污治罪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75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傷害致重傷——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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