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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4 (2016:4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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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貪污治罪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75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此條項所稱所得財物在5萬元以下,其數額之計算,自應依行為人自己實際所得之總額為準。又接續犯乃屬實質上之一罪,其各個行為舉動仍與犯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並非不罰,僅是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以一罪處理。是於計算接續犯之犯罪所得時,自應合併計算之,無所謂平均之問題。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4 (2016: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共危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6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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