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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4 (2016:4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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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86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以意圖營利而犯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為構成要件,同條第5項並處罰未遂犯。如已著手於媒介或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然該未滿十八歲之人尚未或並未與人為性交易者,仍屬未遂犯,不能論以既遂。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4 (2016: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得利等罪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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