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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4 (2016:4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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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得利等罪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固為本院所持之一致見解;然此係指一裁判所宣告數罪之刑經定應執行刑後,該數罪之刑全部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更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而言。若一裁判所宣告數罪之刑於定應執行刑後,僅就其中一罪或部分數罪,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尚不發生有無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問題。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4 (2016: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645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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