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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4 (2016:4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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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621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法第59條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刑法第57條所謂「一切情狀」云云,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審酌是否酌減其刑時,本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刑法第57條所列舉之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以為判斷,故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刑法第57條所列舉事由之審酌。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4 (2016: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政府採購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618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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