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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4 (2016:4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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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政府採購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618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法第26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亦即不能(未遂)犯,係指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就其行為觀察,並不能發生結果,且無結果發生之危險或可能者而言;倘有外部障礙事由之阻斷,致未發生原可預期或預見之犯罪結果者,即屬刑法第25條第1項所定普通(障礙)未遂犯之範疇,而非不能(未遂)犯。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4 (2016: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6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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