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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3 (2016:3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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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偽造文書——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94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偵查階段初始,被告之身分或未臻明朗,是否為「被告之訊問」並不以形式上之稱謂是否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為斷,而應為實質上之功能性觀察,倘依偵查機關客觀所為之特定活動或措施,可判斷其主觀上業已認定特定之人有犯罪之嫌疑時,被告之地位已經形成,此時訊問者為獲致相關案情加以訊問,即有踐行告知之義務,以嚴守犯罪調查之正當程序,落實上開訴訟基本權之履踐。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3 (2016: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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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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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檢察官核發沒收扣繳之指揮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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