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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3 (2016:3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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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妨害電腦使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35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法第359條所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罪,屬於結果犯,必須該行為已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結果,始構成本罪。否則,縱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行為,倘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結果,因該罪無處罰未遂犯之明文,自不成立該罪。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3 (2016: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公司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66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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