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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3 (2016:3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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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公司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66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為構成要件。祇須行為人於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時,其犯罪行為即已成立,至於嗣後股東有無繳納股款,以及公司實際有無營運,均與已經成立之犯罪不生影響。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3 (2016: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68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妨害電腦使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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