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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自白——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631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被告之自白必須出於其自由意志之發動,用以確保自白之真實性,故對被告施以上開不正之方法者,不以負責訊問或製作該自白筆錄之人為限,其他第三人亦包括在內;復不以當場施用此等不正之方法為必要,縱係由第三人於之前所為,致使被告精神上受恐懼、壓迫之狀態延續至應訊時,猶不能為任意性之供述,該自白仍屬非任意性之自白,不得採為判斷事實之根據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自白不正方法任意性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3 (2016: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逃逸——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236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17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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