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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3 (2016: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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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逃逸——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236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所謂肇事逃逸,指於肇事當時或隨後離去現場之行為,其擅離肇事現場,犯罪即已完成,不論被害人是否在他人協助下獲得救護,對上開犯罪之成立不生影響;縱其曾返回現場觀看,使自己陷於犯行被發現之風險,惟若其在現場時僅袖手旁觀,未留下任何資料供警方查明肇事責任,對於警員詢以何人係肇事者時,仍為不實之陳述,則其返回現場實與逃逸未在場並無不同,本罪規範意旨尚包括使被害人、執法或其他相關人員得以查明肇事者在內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逃逸
、
肇事者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3 (2016: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法人犯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69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自白——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63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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