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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2 (201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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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傳聞——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407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從事業務之人在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乃係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通常有會計、記帳或其他相關人員等校對其正確性,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除非該文書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否則即有承認其證據能力之必要;因此,以該文書作為證據,應注意其是否係於例行性之業務過程中,基於觀察或發現而當場或即時記載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傳聞
、
文書
、
例行性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2 (2016: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指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438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法律上同一——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94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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