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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2 (201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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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指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438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法務部及司法警察主管機關,針對指認程序所訂頒之相關要領規範,旨在促使辦案人員注意,並非屬「法定程序」之一環,尚不得僅因指認程序與相關要領規範未盡相符,遽認其無證據能力。至證人於司法警察機關之指認,其性質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之陳述,仍有傳聞法則及其例外規定之適用,自不待言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指認
、
證據能力
、
正當程序
、
傳聞法則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2 (2016: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嚴格證明——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48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傳聞——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40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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