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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44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按未經許可寄藏具殺傷力之槍枝、子彈,而自首者,須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彈,因而查獲;倘在偵查或審理中自白者,則須供出全部槍、彈之來源及去向(倘有後手,亦應全部供出),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始得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此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即明。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1 (2016: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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