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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12 (2015:1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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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09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之成立,係以刑法上所規範之詐欺行為為基準,而行為人於犯罪時具有公務員身分,且利用其職務上之機會或所衍生之機會,因勢乘便而詐取財物者,即足當之。此之機會,不以職務上有決定權者為限。差旅費之支給,本係支應因公奉派出差,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發生之必要費用,因此,出差旅費係附屬公務執行而存在。公務員若有未實際出差或出差未住宿卻支領差旅費或住宿費之情形,即與利用其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詐取財物之要件該當。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12 (2015:1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著作權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31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商業會計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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