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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09 (2015:9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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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妨害性自主——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34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若其(證人)陳述內容,係以之供為證明被害人之心理狀態,或用以證明被害人之認知,或以之證明對聽聞被害人所造成之影響者,由於該證人之陳述本身並非用以證明其所轉述之內容是否真實,而是作為情況證據(間接證據),以之參照推論被害人陳述當時之心理或認知,或是供為證明對該被害人案發當時或事後所生之影響,難謂亦屬傳述自被害人,實已等同證人陳述其所目睹被害人當時之情況,則屬適格之補強證據(至於該項證據之證明力為何,自應由法院依其職權就卷內證據資料予以綜合判斷)。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9 (2015:9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72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妨害性自主——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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