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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傳聞證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27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當事人已明示同意作為證據之傳聞證據,經法院審查其具備適當性要件後,若已就該證據踐行法定之調查程序,即無許當事人再行撤回同意之理,以維訴訟程序安定性、確實性之要求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傳聞證據當事人同意撤回同意程序安定性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9 (2015: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0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緩起訴處分——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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