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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08 (2015:8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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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偽造文書等罪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法第50條)修正條文,雖未明定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之期限,然為避免受刑人濫用其請求權,造成雙重獲利之情況,於受刑人請求易科罰金時,若已有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確定罪刑,檢察官應曉諭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易科罰金獲准後,即不得再請求定應執行刑,以免造成受刑人先選擇聲請易科罰金,於罰金繳納執行完畢後,又再選擇定應執行刑,冀求減輕其所定刑之刑度後,再扣抵該已執行易科罰金之刑期,造成執行結果不公平之情形。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8 (2015:8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電業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86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遺棄——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9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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