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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08 (2015:8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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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91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若非屬數罪併罰,而係由檢察官分別簽發執行指揮書接續執行者,其所受二以上徒刑本係得各別獨立執行之刑,雖依刑法第79條之1規定,合併計算假釋期間結果,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得以放寬。惟此與累犯之規定,應分別觀察與適用,尚不能因有刑法第79條之1之規定,即就累犯之規定另作例外之解釋。於此情形,接續執行之二以上徒刑,應以核准開始假釋之時間為基準,倘於核准開始假釋時,原各得獨立執行之徒刑,其中之一依其執行指揮書已執行期滿者,即得認為與上開累犯之構成要件相符,此為本院最近所持之見解。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8 (2015:8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共危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公司法等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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