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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共危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88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違反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確定判決以被告劉○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罪,經依同法第59條減輕後,量處有期徒刑六月。因被告所犯為最重本刑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不得適用該條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始為適法。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8 (2015:8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竊盜——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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