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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07 (2015:7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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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該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再審事由,不論修正前、後,均以「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其要件,而本件抗告人主張之前開事由可否成立,僅係其所犯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有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所定之刑罰減輕事由而已,與其可否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顯然無關,自與該條第1項第6款修正前、後規定之要件不相適合,無論依該條第1項第6款修正前、後之規定,均不得據為聲請再審之事由。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7 (2015:7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公共危險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9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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