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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又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7 (2015:7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殺人聲請再審——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83號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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