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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07 (2015:7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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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偽造文書等罪聲請發還扣押物——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扣押物若有第三人主張權利,囿於審理刑事案件之法院無認定權利歸屬之權限,自不能逕自發還被害人。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7 (2015:7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國家安全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43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殺人未遂等罪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3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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