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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05 (2015:5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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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偽造文書——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604號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倘檢察官祇就一部分犯罪事實提起公訴,就其他部分犯罪事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法院經審理結果,認該不起訴處分部分與起訴部分均屬有罪,且其間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時,依上開公訴不可分原則,其起訴之效力自及於曾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部分,法院仍應就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審判。至檢察官前所為之不起訴處分,應認為無效。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5 (2015:5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殺人未遂等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59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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