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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05 (2015:5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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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5號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學理上或稱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未必故意。亦即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包含行為與結果),預見其發生,而此發生不違背本意,存有「認識」及容任發生之「意欲」。此所謂「預見」,乃指基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可以預料得見如何之行為,將會有一定結果發生之可能。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5 (2015:5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889號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偽造文書——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60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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