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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05 (2015:5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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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共危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556號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以驟然變換車道之方式在道路上行車,不僅已使後車煞車不及而發生碰撞,更易波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顯已生交通往來之危險,自係該當(刑法第185條)該條第1項之「他法」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5 (2015:5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傷害致人於死——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54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森林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52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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