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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05 (2015:5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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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傷害致人於死——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543號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至於因果關係是否因第三人行為之介入而中斷,就相當因果關係理論而言,其行為既經評價為結果發生之相當原因,則不論有無他事實介入,對該因果關係皆不生影響。易言之,結果之發生如出於偶然,固不能將結果歸咎於危險行為,但行為與結果間如未產生重大因果偏離,結果之發生與行為人之行為仍具常態關聯性時,行為人自應負責。倘被害人所受傷害,原不足引起死亡之結果,嗣因另有與傷害無關之其他疾病或其他偶然獨立原因之介入,始發生死亡之結果時,方能謂無因果關係。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5 (2015:5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著作權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54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公共危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55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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