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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04 (2015:4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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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貪污——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423號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衡諸其(共犯)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所為之陳述,同為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與必要性之要件時,即得為證據,若謂此偵查中之陳述,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之陳述,顯然失衡。從而,此未經具結之陳述,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同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等規定之同一法理,得於具有相對或絕對可信性之情況保障,及使用證據之必要性時,例外賦予其證據能力,俾應實務需要。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4 (2015: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貪污——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42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森林法等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44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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