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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家暴妨害性自主等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16號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法所稱之「緩刑」,並非刑罰之一種,而係指「暫緩執行刑罰」而言,參照同法第74條第1項之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以觀,「緩刑」必須依附於「主刑」,始具有其意義,二者間具有不可分離之依存關係,故在訴訟上應合一審判,不能割裂處理,否則即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4 (2015: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50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醫師法等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0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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