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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504號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法所謂「不能犯」(或不能未遂),係指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而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且無危險者而言。亦即犯罪之不完成,係由於行為之性質上無結果實現之可能性,不能發生法益侵害或未有受侵害之危險,始足當之。倘行為人有犯罪之故意,並已著手實行,其犯罪之不完成係由於外部障礙所致,自不能謂係不能犯。」「再所謂製造行為,除初製者外,尚包括改造在內,亦不論外觀情況或實質內容(兼及增加效用或增強功能)之改變,祇要將原物施加人工,變易其結構,縱僅變動其使用方式,仍然該當製造行為。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4 (2015: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46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家暴妨害性自主等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1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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