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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04 (201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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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再審——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號裁定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發現確實之新證據」之再審理由,其所謂「新證據」,需具備事實審判決前已經存在,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事後方行發現之「嶄新性」,及顯然可認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應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罪名之「顯然性」二要件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再審
、
新證據
、
嶄新性
、
確實性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4 (2015: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鑑定證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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