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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04 (201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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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鑑定證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6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訊問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即學理上所稱「鑑定證人」),使其為陳述者,從其依特別知識對於某事項陳述其判斷意見之角度而言,固與鑑定人無異,然由其陳述已往事實之角度而言,則與證人相似。而因其在陳述已往事實上,具有不可替代性,故訊問此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刑事訴訟法第210條明定,應適用關於人證之規定,並不適用關於鑑定人具結之程式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鑑定證人
、
人證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4 (2015: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誘捕偵查——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6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再審——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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