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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02 (2015: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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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妨害性自主——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491號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371條所謂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係指在社會通常觀念上,認為非正當之原因而不到庭者而言。是關於患病之人能否出庭,是否有不到庭之正當理由,應就具體情形,按實際狀況,視其病況是否達到無法到庭之程度而定,非謂一經患病,不論其病情輕重概有不到庭之正當理由。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2 (2015: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偽造文書——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31號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妨害性自主——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76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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