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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805 (2018:5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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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給付醫療費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429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與健保署依健保法所締結之醫事服務合約,依健保法第1條第2項、第40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533號解釋,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該合約對健保署所取得之債權,即非屬基於私法上之債權,自無行使民法第242條代位權之可言。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05 (2018:5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拆屋還地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43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國家賠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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