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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805 (2018:5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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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拆屋還地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43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使用借貸契約係債之關係,僅於當事人間有其效力。買受系爭房屋,並不當然繼受其前手與系爭土地所有人間之使用借貸關係,原則上不得執該關係主張其有使用系爭土地之權利。惟於具體個案,尚應斟酌當事人間之意思、交易情形及房屋使用土地之狀態等一切情狀,如認土地所有人行使所有權,違反誠信原則或公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仍應駁回其請求。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05 (2018:5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23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給付醫療費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4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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