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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804 (2018:4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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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65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公司法第214條第2項所賦與少數股東者為訴訟實施權,屬法定訴訟擔當之一種,少數股東於訴訟上係本於公司對於董事之實體法上請求權起訴,是仍應以該實體法上請求權人知悉損害與賠償義務人時,起算請求權時效。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04 (2018: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49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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