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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返還借款——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25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如受益人係因其給付而得利時,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即指其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故主張該項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自應舉證證明其欠缺給付之目的,始符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另當事人就其提出之事實應為真實及完全之陳述,且當事人對於其請求及抗辯所依據之原因事實,應為具體之陳述,以保護當事人之真正權利,惟當事人違反應為真實陳述義務者,並非因此而生舉證責任倒置或舉證責任轉換效果。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03 (2018: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鑑定界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94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拆除地上物——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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