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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802 (2018: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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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給付合約款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45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再審之訴,以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為再審理由者,如其證物是否可採,須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始能斷定,或依再審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僅據訴狀之記載,尚不明瞭或有其他情形,必須調查證據後,方能認定再審之訴為無理由者,即非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所謂顯無再審理由,自仍應為必要之言詞辯論,不得遽指再審之訴顯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02 (2018: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確認同意書無效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60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債務人異議之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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