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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確認同意書無效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60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民法第169條後段所謂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係指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原即應為反對之表示,使其代理行為無從成立,以保護善意之第三人,竟因其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致第三人誤認代理人確有代理權而與之成立法律行為,自應負授權人之責任者而言。如於法律行為成立後,知其情事而未為反對之表示,對已成立之法律行為不生影響,自難令負授權人之責任。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02 (2018: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國家賠償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09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給付合約款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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